福建医科大学孟超肝胆医院腹腔镜、胆道镜采购项目
公告类型: 采购公告 省份: 福建 发布时间: 2017-12-07 00:00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医科大学孟超肝胆医院
乙方: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XRD[GK]2017002的福建医科大学孟超肝胆医院腹腔镜、胆道镜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有。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采购单位 | 联系人 | 报价单位 | 联系方式 | ||||
2 | 2-1 | 医用内窥镜 | 纤维胆道镜 | 1 | 1150000 | OTV-S190 | 合同签订后90天内交货 | 免费保修三年,提供原厂保修,终身维护 | 福建医科大学孟超肝胆医院 | 李琪/13599059256 |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13950184170 | ||||
合计: | 115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伍万元整(¥115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9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312号福建医科大学孟超肝胆医院;
4.3交付条件:合同签订后凭预付款保函支付产品款项的30%作为预付款,提供装运提单后支付该批次产品款额的60%,产品验收合格后支付余款10%。。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乙方所提供的设备必须是制造厂家生产原包装设备。所有设备按厂家设备验收标准(符合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标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有关内容进行验收。乙方提供设备的制造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必须符合中国相应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合同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偿提供该设备供甲方检测或由甲方委托的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检测;若检测设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则第三方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若检测设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其第三方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退货且终止合同。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合同签订后凭预付款保函支付产品款项的30%作为预付款,提供装运提单后支付该批次产品款额的 60%,产品验收合格后支付余款 10%。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乙方应对此次招标采购的设备承诺自供应商品验收合格后设备运行中发生故障,所有产品必须保证所有产品必须保证一年365天每天24小时故障维护,故障响应时间小于2小时。并在响应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免费维修服务,若24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则应先提供同档次货物供甲方使用。其中发生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对此次招标采购的货物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合格的产品,提供自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少为 叁 年的免费质保期及免费上门保修服务,终身维护服务。质保期内非因操作不当造成需要更换的零配件及设备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 免费保修期结束后,乙方仍应负责对货物提供终身维修服务,或在福州指定有能力的代理人对货物在必要时进行定期维护和修理,更换配件时只能收取配件的成本费,若乙方不再生产或代理该产品,必须事先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做好交接手续。
10、违约责任
10.1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供货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如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乙方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交货并安装完成并交付使用,因乙方的原因不能按时交货,工期每延误一日即扣除中标金额的 1% 赔偿甲方的损失。 10.3在签定采购供货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如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4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应向用甲方提供不少于以下列明的中文(或英文)技术资料,在设备交货时随机提供(其中产品技术说明书、操作手册至少应有中文版本);并提供货物原装品牌的证明文件或资料,其费用应包括在报价内,如有不符用甲方有权拒收。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福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一式陆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叁、贰份,送备案福建鑫瑞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福建医科大学孟超肝胆医院 | 乙方: |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312号 | 住所: | 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668号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陈月华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13599059256 | 联系方法: | 13950184170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厦禾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35101561001052502402 |
签订地点:福州
签订日期:2017年12月07日